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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保护 │ 彩礼之困:一场爱情的金钱之战

日期:2024-01-09      浏览:619

彩礼106万,离婚时被判返还80万!想必大家前段时间都有看到过冲上热搜的这个新闻。事件中的男女双方于7月确定恋爱关系,同年9月,男方向女方第一次转账80万备注“彩礼”,第二次转账26万,备注“五金”,随后双方登记结婚。然而,好景不长,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增,婚姻关系仅维持3个月,便在11月份草草离婚收场。于是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80万。

12月11日,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三部门联动发布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再次将彩礼纠纷推上热门话题,引发广大民众的关注与思考。那么,彩礼究竟是什么?是否可予以返还?如何确定返还比例?让我们一起来揭开彩礼背后的秘密。

一、彩礼的界定

彩礼,又称聘礼、聘财等,是我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彩礼被视为一种礼仪性的表达方式。提到彩礼,我们往往会想到给付的钱款、红包,而忽略了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金钱与实物均为彩礼的表现形式,常见的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以及金银首饰、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间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不认定为彩礼。举办订婚宴、筹备婚礼等仪式所开销的烟酒、餐食、日用品招待费用或共同生活的支出等,也难以被认定为彩礼。

总而言之,对于彩礼的界定,区别于一般的赠与,应当综合当事人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来认。

二、返还情形

彩礼作为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约为目的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双方不能实现该目的时,财产受损一方有权请求对方承担或返还相关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了三种应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发现,这三种法定情形并不能涵盖现实中的所有情况,比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的,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较短等情况。

因此,在返还的具体金额上,除了关注结婚登记,更应当着重考量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的实现比重,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长短,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归因与归责因素,以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女方是否存在怀孕、流产等情形。结合我们的实操经验,现总结如下:

1. 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双方未共同生活,原则上彩礼应予返还。若双方已共同生活,则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二中,当事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并育有一子,法院综合考量上述事实,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至于应予返还情形中的具体比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彩礼婚嫁风俗各异,以及具体个案影响因素有别,在返还比例上也有所差异。以上海地区为例,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以“婚约财产纠纷”和“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125份判决书,通过对判决结果进行梳理,可总结出返还比例的参考范围,双方未登记但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为彩礼总额的30%—5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六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为彩礼总额的50%—70%;共同生活不满六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为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2.已办理结婚登记。若双方未共同生活,原则上彩礼应予返还。若双方已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一中,当事人双方仅共同生活一年多,给付彩礼一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彩礼数额相对于给付方家庭收入及当地经济水平而言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30%彩礼。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后,如因婚前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收受彩礼一方应酌情予以返还。但此处的生活困难具有较为严格的标准,即给付彩礼一方由于给付彩礼导致难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而非给付彩礼后,与给付之前相比经济状况有所下降。人民法院一般会对此从严审查,仅凭证人证言难以对生活困难作出认定,应根据村委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债务证明、低保证明并结合彩礼的数额来综合认定是否因给付彩礼而导致一方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至于对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认定,一方面依靠当地社会生活的客观经济数据,一方面也较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需要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裁判。

三、给付彩礼一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充分了解当地习俗。在谈婚论嫁前,应充分了解收受彩礼一方当地的婚嫁习俗,包括彩礼的金额、形式等,以避免因为误解而产生纠纷。且双方家庭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就彩礼问题达成共识。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等因素来确定一个合适的彩礼金额,量力而行,避免高额彩礼给给付一方造成过重的经济压力,从而影响双方的生活。

2.注意彩礼给付时间。如前文所述,不能仅以价值大小作为彩礼的认定标准,通常还要结合彩礼的给付时间。一般是双方家庭商定好婚事后,短期内一次性给付,即便双方家庭协商可以分期给付,但给付的时间跨度也不宜过长。因此彩礼应在双方达成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后予以一次性给付,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恋爱关系中的为表达感情的一般赠与,而非彩礼。

3.谨慎选择给付方式。按照民间习俗,大多数情况下给付彩礼会使用现金或者红包,并采用当面交付的方式给付另一方或其父母,若日后因彩礼返还产生纠纷,难以认定彩礼的金额,因此,婚约一方给付彩礼时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同时明确款项性质及用途,如转账备注“彩礼”。若仍坚持现金当面交付,可留存取款记录,交付另一方时有亲友在场见证,并且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对于贵金属首饰等实物类彩礼,要保留收据、支付凭证,并结合聊天记录、纪念影像等来证明购买及给付的事实,避免事后没有证据而使纠纷出现后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4.考虑多种彩礼形式。子女结婚时,父母通常赠与房产、车辆、金银首饰、现金存款等,除了以上形式,父母还可以选择配置保单等具有独特功能的理财产品作为给付彩礼的一种形式,如为子女配置年金保险,一方面,子女婚后可以通过领取年金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婚后有一定的保障,也体现了父母对子女小家庭的支持与祝福,另一方面,若将投保人设置为父母,则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属于父母的财产,即使子女将来有婚变风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被分割。

四、结语

婚姻关系的缔结意味着两个家庭的结合,彩礼作为一种婚嫁习俗,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不仅象征着两家之间的联姻和亲情的延续,也承载着双方家庭对即将组建的新家庭的祝福与期盼。然而,在今天,彩礼逐渐被赋予了物质化的含义,成为了婚恋市场中的一种交易筹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金额也水涨船高。一些地区攀比成风、炫富上瘾,甚至出现了“天价彩礼”的现象,让许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背负沉重的经济压力,甚至导致家庭破裂、两家反目成仇。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纠纷屡见不鲜,成为了许多家庭难以言说的痛。高额彩礼背离了婚姻的初衷和本质,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风尚。在经济能力允许的基础上,在双方彼此感情真诚的前提下,彩礼的有无和多少都不应成为双方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绊脚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5.依法规制农村地区高价彩礼,推进农村地区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依法审理农村地区高价彩礼纠纷案件,结合习俗、彩礼金额、给付目的、给付时间等因素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综合考虑给付方的经济来源、收入高低、当地经济收入、风俗习惯等依法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摒弃彩礼攀比之风,让婚俗回归本心、让婚姻回归本质。